-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5-00316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5〕25号
- 发布机构: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2
霞美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澳门皇冠:经济开发区通讯设备产业园及综合配套项目(霞美镇东清片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澳门皇冠:经济开发区通讯设备产业园及综合配套项目(霞美镇东清片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转变澳门皇冠:霞美镇东清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澳门皇冠:霞美镇东清片区内尚未征收的土地及地上物。为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原则,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被征收人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尚未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与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三、签约期限
以澳门皇冠:人民政府或澳门皇冠:霞美镇人民政府的公告时间为准。
四、安置地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位于:仙河村双溪口及江滨南路仙河旮旯桥旁。
五、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地类以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的数据为准。未登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建筑结构、构造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六、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公摊)由房地产测量单位根据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测量确定。选房时,安置型商品房面积(含公摊)按商品房预售面积结算,交房时按不动产登记产权面积(含公摊)进行结算。
七、惠民原则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一)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中空,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
(二)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每栋房屋最多可按单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一次;围墙上的大门门斗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
(四)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五)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30%(含)的,不计入总层数。
(六)寺庙、骨灰堂、祠堂等特殊建筑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计算补偿金额,实行统一规划、合并建设、统一安置、差价互补。建筑物补偿价格按总三层私人自建住宅的补偿标准计算。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不超过3米(含3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但不超过6米(含6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八、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先签约腾空、先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所在指挥部按先签协议并腾空的先后顺序发放相应安置区域选房顺序号,如果同一天有多人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则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九、私人自建住宅补偿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为已登记、未登记两种类别,根据房屋结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1.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产权手续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据产权登记所载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已登记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产权登记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持有的相关手续按下列条款认定处理:
(1)持有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公社(乡、镇)批准的用地手续、基建手续或缴费凭证;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或基建手续; 3.持有历年澳门皇冠: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4.澳门皇冠: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含镇政府)批准基建或翻建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5.属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或属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6.根据澳门皇冠:委办、市政府办《澳门皇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
2020年7月3日(含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
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按批准土地性质认定,未明确土地性质的按集体土地手续宅基地认定。 超出相关土地手续的部分,按下一条款(未持有相关审批手续的)认定处理。 |
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按批准层数建设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
(2)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根据相应房屋结构给予材料费补贴;在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属“一户一宅”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在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 |
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 |
1.加层或扩建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分别认定处理。 2.翻建房屋按翻建时间认定。 3.如领取材料补贴的部分,不享受房屋装修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2014年1月29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含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 |
建筑面积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 |
|
无任何证明材料的,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 |
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
(3)房屋建成时间节点的认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体现的批准时间为房屋建成时间。如权属手续无法体现建成时间的,或属于未持有相关手续住宅的,由村(居)委会根据房屋的现状、结构、层数等实际情况,结合房屋所在新旧建成区域,参照周边房屋建成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应签署相关具结书,具结书应经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征收办征收组签字确认。
(二)货币补偿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给予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部分按照相关手续情况,依据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住宅可补偿面积)
2.其他补偿款=(住宅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住宅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其他占地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附属物补偿款+材料费补贴(如有)。其中住宅房屋装修价格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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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4535 |
3887 |
3239 |
3023 |
2743 |
砖混、 石混 |
4277 |
3666 |
3055 |
2828 |
2548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4211 |
3610 |
3008 |
2781 |
2501 |
备注: 1.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补偿另计。 2.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奖励补助。 3.本表所列单价为可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总一层已按140%计算,总二层已按120%计算。 |
十、私人自建住宅安置(产权调换办法)
(一)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期房安置、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的原则,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同时,不再计算其房屋补偿款,仅计算其他补偿款。
(二)可安置面积的计算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认定后的可补偿面积进行计算,但总一层、总二层房屋按如下方式计算可安置面积:
属总一层房屋的,按可补偿面积的140%计算可安置面积。
属总二层房屋的,按可补偿面积的120%计算可安置面积。
(三)产权调换安置型商品房,被征收人应按户型面积从大到小进行扣减至最后一套,最后一套剩余面积按就近上靠原则,如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其原总层数的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金。
(四)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积补差价格结算
1.选择仙河村双溪口区域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应付补差价及因建筑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付结算价按如下方式结算:
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积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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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0 |
0 |
0 |
216 |
496 |
砖混、石混 |
0 |
145 |
184 |
411 |
691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0 |
192 |
231 |
458 |
738 |
因户型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格: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3460元/平方米结算;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通知交房日期作为时间节点的市场价值进行结算。 |
2.选择江滨南路仙河旮旯桥区域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应付补差价及因建筑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付结算价按如下方式结算:
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积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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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0 |
0 |
0 |
216 |
496 |
砖混、石混 |
0 |
145 |
184 |
411 |
691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0 |
192 |
231 |
458 |
738 |
因户型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格: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3460元/平方米结算;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通知交房日期作为时间节点的市场价值进行结算。 |
3.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的,属二层及以下部分房屋的,可予以免缴等面积补差价,三层及以上部分房屋,按实际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标准缴纳等面积补差价。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补差价、结算价等费用或未按期选房及未按期签订有关选房协议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安置,征收人有权直接按照可补偿面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该货币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金。
(六)旧大厝(祖厝)补偿安置
允许旧大厝(祖厝)产权户自行析产,析产后的可安置面积应与被征收人其他房屋合并选房,没有其他房屋的可单独算一宗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单独选房。可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其原总层数的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十一、住宅搬迁补助奖励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次,每栋(套)搬迁补助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次;旧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如私人自建住宅用于家庭小作坊经营,确实存在机械设备需搬迁的,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4执行。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
1.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人如自行过渡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进行过渡,同时,不予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费。
2.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公告的签约期限届满次日起36个月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3.补助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按可补偿面积计算,每栋房屋临时安置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旧大厝(祖厝)临时安置费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临时安置费。
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每栋(套)房屋最高不高于12000元/月。享受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栋(套)1000元最低保障的,若按可补偿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可补偿面积重新核算临时安置费;不超过最低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予双倍补助。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自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四)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住宅房屋装修)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十二、土地征收(收回)补偿价格
(一)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进行补偿结算。
(二)对已批准未建住宅建设用地,根据持有相关手续按,国有出让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国有划拨、集体按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征收未批准的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000元/亩执行,地类属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四)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澳门皇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部分
(一)其他类别房屋的补偿安置
搭盖、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分别按附件标准进行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本实施方案未规定其他类别房屋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补偿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区域内需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三)霞美镇花卉苗木特色产业补偿
参照南政办〔2020〕54号《泉州市武荣大桥项目花卉苗木迁移补偿补充方案》标准。
(四)其他规定
1.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办证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办证费用等相关手续费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其他情况的处理
(1)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存在权属纠纷的,由有关权属人先行解决权属纠纷,在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澳门皇冠:人民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先行对补偿款项进行提存,待权属纠纷解决后发放相应款项。
(2)安置型商品房选房时,因权属纠纷尚未解决,尚无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进行选房的,视为有关权属人放弃产权调换,澳门皇冠:人民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有权直接货币补偿,并先行对补偿款项进行提存,待权属纠纷解决后发放相应款项。
3.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体现的面积各给予6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并注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件体现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注销。
十四、住房保障
(一)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经民政、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精准扶贫对象,全部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居住面积(含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房面积和征收范围外的澳门皇冠: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面积且计入该户保障人口的户籍必须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足20平方米,1人按45平方米给予安置,2人按60平方米给予安置,3人按90平方米给予安置,4人按110平方米给予安置,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二)征收区域内的居住困难户
私人自建住宅中的居住困难户,全部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居住面积(含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房面积和征收范围外的其他住房面积且计入该户保障人口的户籍必须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保障居住,照顾购买价格按385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如放弃保障性照顾购买的,放弃部分不予其他补助。
(三)已批未建宅基地
对于已批未建的合法宅基地,土地按持有相关手续补偿,可按批准未建宅基地土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照顾购买价格为385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房产”栏记载的基地、房屋附属埕地和空地及“土地”栏记载的土地或属土地清查补办手续的空地部分,均不予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十五、老人生活费补助
为照顾原社区居民老年人的生活,属住宅产权户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其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户籍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离退休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月起,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在临时过渡期间有新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该项补助自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在临时过渡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腾空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老年人,一次性发放1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十六、附则
(一)对本方案所列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规定标准补偿)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型商品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澳门皇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东清片区建设指挥部或澳门皇冠:霞美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纳入片区征收成本。
(五)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澳门皇冠:霞美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六)本方案由澳门皇冠:霞美镇东清片区建设指挥部或澳门皇冠:霞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澳门皇冠:霞美镇东清片区建设指挥部或澳门皇冠:霞美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七)本项目事实征收过程中,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可结合本片区实际,进一步优化补偿安置措施。
附件:1.安置型商品房户型及面积
2.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档次分类及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3.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4.机械设备搬迁费补偿表
5.搭盖补偿表
6.房屋附属物补偿表
7.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8.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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